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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人非法分包、非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施工...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释(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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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应该参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应予以拆除并返还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时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分担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结算方式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 2、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3、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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