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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1、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目的达成,亦或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合同终止失效。 2、另外,债权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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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承包工程的; (2)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 (3)建设项目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将其所有项目转包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 (5)分包单位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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