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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背离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况----”的规定,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无罪辩护语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同审判员:××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亲属许××委托,指派我担任张××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目前,依法发表了张XX事件中公诉书认定张XX事件的证据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认定张XX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XX公安局对受害者和被告人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的伤害良好。其他证据只能证明事件的确发生,但不能证明犯罪者是谁,我就这两个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意见。血型试验结论根据XX公安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嫌疑犯张XX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认定为张XX强奸杀人的主要证据。对此,作为辩护人,死者阴道内的精液和嫌疑犯张XX属于同样的血型,不能证明是张XX的事件。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与DNA指纹鉴定不同,只能排除认定,不能进行同样的认定。具体来说,从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的精液是a型,可以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犯罪的可能性,但必然得不到张××犯罪的结论。因为世界上有很多a型血。关于被告人的伤情鉴定。公诉人提供的照片显示,张XX的疤痕均在右侧,即右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与张XX的供述一致。张XX对此的说明是,事件的第二天上午在家里买煤,他作为家里唯一的男人做体力工作是没有责任的,肩膀、肩膀、背部和楼梯,身体右受了很多伤。按常理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需要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XX的伤口形成时间具体分析他的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XX单位同事刘XX和王XX提供的书面证据。另外,张XX当天值班回家后,邻居也没见过脸,额头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XX的作案时间,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XX是XX年XX月XX日XX许可的案件。但当天 ××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 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XX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张XX在XX时许无犯罪时间。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明确,被告人张XX作案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能疏忽。我要求人民法院根据XX年XX月XX日修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XX无罪。辩护人:××律师××年××月××日。
目前的这个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词,要看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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