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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情况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可以撤销,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买卖合同可以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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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后能撤销和变更。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能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撤销的: 1、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内容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当事人主观错误造成的,但没有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而可以撤销合同; 2、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一方因急需用钱将自己的房屋以明显低价出卖给他人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因而可以撤销合同; 3、因受欺诈、胁迫他人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他人或乘人之危是指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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