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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
1、不可以,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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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一是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二是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局予以认定。 三是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四是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五是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为消除实践中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驰名商标制度回归本意。 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于1993年、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如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较常见等。 时隔12年,《商标法》的这次修改总结了此前实施经验,并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从6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九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十二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别延长三个月或者六个月。 为了遏制商标侵权,加强对商标专用权保护,此次修法也做出几处修改。如,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减轻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等。 关于惩罚性赔偿,修改后的《商标法》大大提高了法定侵权赔偿数额,相关条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改为“三百万元以下”。
分具体情况: 1、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但未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可能侵权。 2、已经核准的公司与商标同名虽然不存在侵权,但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违法使用商标构成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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