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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赔偿案件程序是: 1、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赔偿的案件进行审理,符合条件的,受理立案: 2、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
受理行政赔偿案件程序是: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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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者提出的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和形式要求。受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如下:(一)申请赔偿和受理立案:1。政策法规部门是我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书面提出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填写并作出笔录,由当事人签字。(二)审查: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2、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4、是否应由本机关赔偿。5、赔偿请求是否过时。6、请求赔偿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3)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1。对于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并与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政策法规部门审核。3、政策法规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审核,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赔偿的执行: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赔偿决定。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并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5、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送达赔偿请求人。6、对本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的申请,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者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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