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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行政机关的某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选择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这里重点介绍一审程序:一、原告起诉,法院立案;二、审理前准备。步骤一:将起诉状副本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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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审理程序: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明确,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这是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审理方式上的区别。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受害人提出财政行政赔偿请求。原则上要向财政局法规科递交赔偿申请书,必须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所、具体的财政行政赔偿请求、要求赔偿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的年、月、日。 2、财政部门受理与处理。法规科在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2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处理不成的自2个月期间届满后3个月以内,赔偿请求人可以提起财政行政赔偿诉讼。 3、财政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财政相关法律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4、财政行政追偿。财政部门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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