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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符合标准的,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
(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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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发放贷款罪,应当从构成要件上掌握。(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贷款是本罪的对象。所谓贷款,是指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借款人提供并偿还本息的货币资金。贷款币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二)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既遂量刑: 构成本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发放贷款金额特别大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前提是“违法”,但不存在关系人问题,只是在放贷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因此出现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认定,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本罪行为1979年《刑法》以“玩忽职守”定罪处罚,由于银行体制变化和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制约需要,设立本罪更为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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