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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个居住人其中一人死亡的,其生前有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怎么办

2022-03-18
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阻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居住权。 由于您是美国国籍,不可能有上海常住户口,所以您无法继续承租这套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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