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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和赔偿问题的法律咨询

2024-11-28
根据《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损害劳动者权益、或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基础上用双方自愿的方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友好途径。无论双方谁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都可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专门作了明确的规定。 当然,从法学理论上讲,无论双方谁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协议,我们讲究的是两个字“公平”。然而,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协议,那么互相就无须谈及补偿问题。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了强者与弱者的问题,考虑到了单位与劳动者个人的问题,法律的条文结合了生活中的这一实际问题,向弱者作了倾斜,完全出于维护弱者的权益,对劳动者个人进行了有力的法律保护。这样,当用人单位先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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