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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用人单位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员工不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工不接受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是劳动争议,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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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行政复议 申请人 (1)用人单位; (2)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3)工会组织。 被申请人 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3)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的受理 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审查并决定。 行政诉讼 受理的情况 (1)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2)对行政复议不服。 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 (2)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职工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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