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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
劳务协议可以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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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专项培训费用,个人认为虽然没有约定服务期,但是付出了,需要有一定的对价,否则违背基本的法律公平原则。因此,在不能跟劳动者协商订立服务期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培训费。当然也不是全部的,应该根据他已经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以不高于5年的情况等额计算应给付单位的培训费)。你可以搜一下,以前有个司法解释,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之后,但是二者并不冲突。
首先,该培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培训还不能确定,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而一般的业务培训不属于应当约定服务期的培训费用,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服务协议及赔偿问题。其次,即使该培训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培训,由于公司未与你签订服务协议,应视为公司放弃了对专项培训费用的要求,你不需对该费用进行赔偿。
建议先跟公司协商,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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