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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胁迫、欺骗违背遗嘱人真是意愿的,公证处不予公证; 2、遗嘱处分的财产,应是个人财产,如是共有财产,则...
遗嘱公证注意事项: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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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3、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 4、遗嘱的形式应该合法 《遗嘱公证细则》第18条规定,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遗嘱公证注意事项: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自己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立遗嘱的能力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仍然有效;相反,立遗嘱时,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后来恢复行为能力,立遗嘱也无效。3、遗嘱内容应当合法。《遗嘱公证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齐全,文字表达准确,签名和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可以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已经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不仅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是是否真实,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实归其所有。4、遗嘱的形式应当合法。《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公证遗嘱应当打印。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印制的公证遗嘱上签字。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代替申请表、笔录、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也不能没有印章的,应当按照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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