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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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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应在年初闲置土地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分门别类地予以处理。应当收取闲置费的,必须在2007年12月底之前按照省定标准征收到位;应当无偿收回的,在足额征收闲置费的前提下,必须及时下达收回通知书,原则上应在2007年12月底之前全部收回。有特殊情况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长到2008年5月31日。所有收回的闲置土地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二、各地在具体开展工作时,要突出抓好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商囤积土地的行为。三、各地要按照省厅制定的“四级”联动机制,加强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工作。对新发生的闲置土地,要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置。四、本次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情况,以省辖市为单位于2008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厅。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闲置费的计算方法超过转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开发日期一年的,可以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费20元%下列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工开发的,可以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具体闲置费用由当地土地部门按有关地方规定计算。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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