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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 (1)警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
国家安全机关目前的行政决定权主要包括:(1)行政许可权。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政许可。经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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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 (1)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人提出的谴责或警诫,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其避免再犯的处罚措施。 (2)没收。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和个人剥夺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使其丧失所有权和占有权。 (3)行政拘留。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人,在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4)限期离境、驱逐出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人员,依法剥夺其在我国境内滞留的处罚。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上述两种职能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职能时,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属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而应由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有关行为相对人也可通过国家赔偿途径使其权益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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