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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的职权?

2022-02-15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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