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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机关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和人民法院系统内审...
1、刑事案件由应当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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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中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 一、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主要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14种事件)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保存危险物质方案(第125条第2款、《修正方案(3)》第5条)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128条第1款) 4、非法租赁、租赁枪支事件(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通报(刑法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刑法第130条) 7、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4条) 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件(刑法第135条) 10.大型大众活动的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6)》第3条) 11、危险物品事故事件(刑法第136条) 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7条) 1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8条) 14、不报告,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6)》第4条)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事件。 1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 1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 17、走私淫秽物品事件(刑法第152条) 18、侵犯版权事件(刑法第217条) 19、销售侵权复印件案件(刑法第218条) 20.强制交易案(刑法第226条) 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 22、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事件(包括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三种事件) 23、强制劳动事件(刑法第244条,刑法修正事件第88条取消强制员工劳动罪) 2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事件(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事件(4)》第4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有犯罪事实的,并且案件归自己管辖的,可以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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