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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 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也即专属管辖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一般不适用于专属管辖,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交由房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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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不是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专用管辖权主要指以下纠纷:(1)由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由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由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专属管辖不包括合同纠纷,因此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其它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其它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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