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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纠纷不是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专用管辖权主要指以下纠纷:(1)由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公司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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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不一定是专属管辖。如涉及房地产、港口作业或股权继承,则为专属管辖。但如果确认股东资格纠纷、股权转让等纠纷,一般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⒉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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