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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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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质押之后质押物是交由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使用。 4、留置,例如洗车店在洗车后留置汽车,手机修理店留置手机等。
债权人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债权能够实现,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或经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履行,债权人就可以依担保合同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或将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变现偿还,或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债权人在主张担保权的时候,可以与担保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或依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物保和人保并存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明确,由于无关公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如果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人保并存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与保证人处于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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