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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存在人保和物保,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4、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
1、物保和人保并存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明确,由于无关公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物保和人保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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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一个主债权同时设有保证与物的担保时,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第28条做出了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一步:吊销公司营业。很多时候当债权人手握对的胜诉判决时,但却无处寻找公司人在何方,即使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法院也是爱莫能助。这类公司的工商局注册地址一定是人去楼空,面对这种情况可以选择去地的工商局投诉。根据的相关规定,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地经营,企业异地经营必须设立分公司。公司既不存在分公司又于注册地不见踪迹的,工商局应该责令整改。虽然工商局很有可能无法联系到这家公司,但工商局可以在企业系统里标注显示异常,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这家公司继续失踪,可以吊销这家公司的。只要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作为债权人就看到了维护权益的希望。第二步: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内清算。因此作为债权人如果股东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第三步: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法院组织清算并且能够正常清算的,当然由公司以剩余财产偿债,当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时则进入的环节。但是很多公司实际上无法清算的,因为公司已经下落不明,公司的财务账册更是无从查找,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可以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这些规定关注了担保物权实现的便捷需求,降低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但是《物权法》上述规定并未明确以何种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在实践中到底是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还是适用执行程序或非诉程序一起存在争议,因此自《物权法》颁布以后,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非讼实现途径,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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