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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应当注明被担保的主债务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如果判决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已经由法院审查确定。担保人可以根据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事实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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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追偿权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抵押担保中的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担保人可以找债务人进行协商,让债务人尽快承担债务;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实现,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尽快实现担保人的追偿权。 【相关延伸】 问:抵押合同存在哪些内容? 答: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第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里规定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由于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查阅登记资料知道该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公示性较强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一般很难知道该财产是否已经设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给予已登记的抵押权以特别的保护,在清偿顺序的问题上,作出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 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本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押权都没有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间均不得对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
1.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工程价款>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出让金>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抵押权 (1)登记>未登记 (2)均登记 ①先登记>后登记 ②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 (3)均未登记,按债权比例 【提示】不管哪个债权先到期,不得打破上述抵押权实现顺序;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即仍须按上述抵押权实现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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