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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1.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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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社会组织的女职工。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适用于以下劳动纠纷: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集团、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个人工商店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劳动者、合同制劳动者、自由劳动者、计划外用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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