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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那么工伤工资举证怎么办。 2.本条规定了职工与单...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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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基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免除了劳动者证明自己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将举证义务转移到用人单位。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归责责任原则实质上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就否认工伤进行举证。行政诉讼案件通常的证明标准是“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行政事实基础事实存在可能性只要达到80%以上,就应当予以认定。由此可见,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证明标准适用的是绝对优势标准,即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属于工伤的可能性达到80%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方可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若劳动保障部门未按照上述归责原则对用人单位否认的工伤的情况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法院则应予撤销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工人举证责任,即工人应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证据,首先工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工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工人在事故中受伤,再次提供证据证明工伤在工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提供工人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个人提供的可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银行卡、工资表、使用者发行的可证明身份证明、服务证明、胸卡等工人填写的使用者招聘的注册表、注册表等、工作记录、工作纪律、工人、同事的书面证明。员工无需提供上述所有材料,但至少必须提供一种材料,以确定劳动行政部门有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本条规定了职工与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3.在一般的诉讼中,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一般的诉讼主张是适合的。但是,工伤认定不适用这一原则。 4.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由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单等。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工伤本人工资怎么举证,可以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不太可能得到充分的证明,这样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 5.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时,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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