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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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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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