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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案件没有管辖权,该怎么办呢?

2024-12-10
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自身缺乏相关管辖权,它必须依法将案件移送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第一审刑事案件,并且犯罪发生地以及被告人所在的地方也拥有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存在多个同级别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那么该案件应首先由最先处理该案件的法院进行审判。如果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将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在地的法院作为审判终结地。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其管辖范围内未明确管辖权的案件,或者将案件移送至其他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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