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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小心把别人车刮了,车主人不在,应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下车观察剐蹭情况,然后车前、车尾剐蹭伤口处各拍一张照片,以备留存证据。 2、看看对方车辆是否违停,如果对方车辆违停,把人家的车刮了,想走自己的划痕险,那就需要报警,因为对方违停,就不是全责。 3、如果有监控,被拍到的话,逃是逃不掉的,人家车主报警,还要赔偿人家损失,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4、如果没有自己还着急处理其他事宜,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写到一张纸条放在对方车辆雨刷夹住,后续进行协商解决。
房屋违约金的处理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首先,如果合同中确实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那么受害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然而,如果合同中的定金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那么受害方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但需证明该损失与定金之间的差额。其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相关违约责任,那么受害方应根据实际损失索赔。为证明实际损失,受害方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因重新找房而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
购房者遇到上述违约行为时,应首先查看购房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上述违约责任的约定。若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若未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直接损失为限。 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 对于逾期交房合同未约定逾期交付房屋违约处理办法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约金应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2. 对于面积出现误差合同未约定房屋面积误差处理办法的情况,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面积误差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将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3. 对于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情况,购房者应拒绝接收房屋,并视出卖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应按出卖人逾期交房处理。如购房者已接收商品房,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的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可按此期间有关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出卖人拒绝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更正的,购房者可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以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设备、装修的差价款、改动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间的损失。 4. 对于变更规划、设计的情况,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5. 对于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参阅本节第四项退房纠纷的处理),其它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限期修复,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修复造成交房延误的,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的质量应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存有疑虑的,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 6. 对于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况,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开发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使购房者未能按约定期日或规定期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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