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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仲裁的原则 2、分级管理、一次裁决原则 3、着重调解原则 4、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先行调解的原则。 4、仲裁合议原则。 5、一裁终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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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第二,实行仲裁的独立性原则。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从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仲裁的公正性;第三,实行一栽终局的原则。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
1、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 2、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3、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1)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性的或区域性的,有全国性的,还有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它们都有一套机构和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仲裁事务,可为仲裁的进行提供各种方便。 (2)临时仲裁机构。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一种仲裁庭,案件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 (3)附设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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