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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施行后,上海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为了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目前先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如果已经缴纳“五险”,在原单位可以继续缴纳“五险”,但是离开原单位重新就业,应当按规定缴纳“三险”。 至于“三险”如何缴纳,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为实现平稳过渡,上海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三险”设定了五年过渡期。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缴费基数6%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过渡期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个人缴费为:3896×4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140元。单位缴费为:3896×40%×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444元。个人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共计584元,相当于2011年度城保“五险”最低缴费的一半。当然过渡期内,社会保险缴费将按规定逐年提高。
1、可以去,但是不建议去。 2、五险一金是国家强制要单位缴纳的,“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应当缴纳“项目,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同时缴纳也表现出这是一项义务。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自己可以只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两个一起交。在自己户口所在地街道或者村里办理。按户口性质,城镇户口的交居民养老医疗,农业户口的交农保。缴费标准、报销标准各地社保局规定。如果城镇户口的,还可以在存档案的人才中心交灵活就业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三险,按当地上年平均工资做基数自己选择缴费档次,待遇和职工社保相似。本人拿身份证、户口本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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