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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退还预售款,并处已收取预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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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项目或者按幢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禁止其从事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发放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期划款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由此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按揭贷款发放银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工程监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三)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六)每套预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七)代理商品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售房现场应当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以下信息查询:(一)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二)规划许可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商品房预售面积预测绘报告书;(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及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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