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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汇编工作。...
规章草案经署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法规司应当根据署务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并起草新闻出版总署令,报请署长签发后予以公布。对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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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的项目由法规司组织起草。起草部门应当确定1名司领导为负责人,并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立法内容涉及署内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由立法年度计划确定的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一)需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二)需要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四)对管理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需要对专门事项作出规定,或者制定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署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部门。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计划执行。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认为需要调整个别规章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请署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调整规范性文件立法项目的,将调整建议送法规司审核后报总署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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