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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的项目由法规司组织起草。起草部门应当确定1名...
法规司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编纂、汇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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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一)需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二)需要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四)对管理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涉及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当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需要对专门事项作出规定,或者制定规章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保障立法工作质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新闻出版总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法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拟订立项申请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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