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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的要约邀请是指“商品房销售广告”,即广义上的商品房销售的商业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如报刊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和招贴广告;寄送...
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承诺是要担责的。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当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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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销售广告承诺是要担责的。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当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那么这说明和允诺就是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1、房屋买卖授权需要,而且需要在委托书上会注明委托期限和权限。防止委托的中介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出现欺骗买家的行为,并且给买家带来了损失,那这损失将由你承担,所以要对委托书的权限仔细注明并且公证。2、委托书公证是指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证明委托人授权给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活动,而该活动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3、其中,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委托期限;委托的原因;委托的权限范围;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违反了作为合同条款的广告许诺,开发商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当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相关内容依法具有合同条款的地位时,开发商违反此项内容中确定的义务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依据《》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请求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具体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不轻易支持当事人要求的主张。应当充分考虑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的目的。从普通人的一般生活经验及交易习惯的角度考察,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开发商许诺但是最终并没有订人合同而成为合同条款的事项及内容,虽然事后在客观上对购房人的买受该商品房的目的产生不良影响,但双方尤其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竟没有注意该内容,至少说明该内容并非是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首先考虑的问题。从这一角度看,因商品房销售广告许诺没有订人合同致使该内容的法律地位不稳定而引起纠纷,买受人也有一定的可责性。该事实应当作为衡量买受人合同目的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开发商的行为构成一般违约,尤其是其在周边环境、配套设施问题上的许诺没有到位,宜判决继续履行;违约事项事实上没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如果其不影响购房的基本目的的,一般不应当解除合同。当然,如该内容的违反严重影响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自应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张无疑。 2、采取赔偿损失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应斟酌商品房销售广告许诺内容的违反对房屋实际价格影响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对买受人的损失应当充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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