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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销售活动中的职务侵占行为如何定性

2022-03-08
该案例案情多处细节交待不清(如先前职业?既然是犯罪嫌疑人,其涉嫌什么罪名?1500元为何未能归还新雅鹿公司?三人的销售动机?),因此只能作以下简单分析:若据某先前是新雅鹿公司职工,据某的行为应该构成一般违法,进行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标准。理由: 一、据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违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犯罪在侵占的数额上必须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 二、根据《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同时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因此,由上分析可以得知,据某的行为未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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