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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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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成立或签定中必须具备相应的必备条款,约定明确相应的事项,约定不明或漏项在将来履行中必然产生合同纠纷。经济合同的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凡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叫做主要条款或者法定条款。理由必备条款为合同必不可少条款,缺少则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必备条款包括下列(1)、(2)、(3)、(4)、(5)、(6)、(7)为合同主要条款,而非必备条款。(1)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买卖物,承揽合同中所完成的工作等。(2)数量与质量。计算数量的计算标准必须规定合理的磅差40正负尾数。标的的质量标准必须具体,明确。(3)价款和酬金。价款和酬金是取得产品、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代价。价款和酬金是以货币数量表示的。合同中还必须明确报酬的支付方式、时间,支付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制度。(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有一定的期限,任何合同都必须明确履行的期限。合同的履行地点与方式也十分重要,自提产品的要明确规定提货的地点;送货的要规定交货地点,运费的承担、标准和运输方式等。(5)前置合同履行条件(比如包装和验收方法)。包装主要是针对购销合同而言。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数量验收应在交货时验清,如不提出异议,即认为如数履行了合同。质量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要求规定的其他条款。(8)双方当事人约定或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法定条件:一、实体性条件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程序性条件 1、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遵守社会福利原则,优先留用特定人员当重新招收人员,被裁减人员优先录用。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什么,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有两个,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 1、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法定整顿期间”指的是企业为了恢复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一种再建型破产制度。如企业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到期债务,就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如企业只是遇到暂时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就可以恢复清偿能力,则企业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宣布进入整顿期。在我国整顿由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负责主持。如整顿期限结束,企业仍不能清偿债务,则由法院宣告企业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说明企业经营十分困难。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裁员是集中的辞退员工,所以某些与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在适用。同时由于裁员往往牵涉面较大,因此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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