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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殉职的军官优待金的计算

2021-11-15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给予遗属烈士褒扬金。与此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时,还将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薪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因公牺牲的烈士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包括死后记忆和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加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35%;(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和省级党委、政府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加30%;(三)立一等功的,增加25%;(四)立二等功的,增加15%;(五)立三等功的,增加5%。《烈士赞美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相当于烈士4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死亡补助和烈士遗属特殊补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外,烈士遗属还可能获得定期养老金和生活困难补贴。《人民警察抚恤金优惠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定期抚恤金。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支付生活困难补助费。

相关法规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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