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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成年人,在与未成年学生课间进行游戏时,应当预料到该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而由于你的疏忽大意,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在此事件中你是有一定责任的。但学生本身也应负一定责任。具体责任比例,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估计应在50%以下。你的这种行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当然,如果你自愿发扬奉献精神,坚持认为是个人行为的话,责任只能由你自己负担了。
根据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应当承受职责,但能够证明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受职责。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也就是说,十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犯错推定职责,超出十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受通常犯错职责。如果是老师有犯错,因为是职务做法,由学校承受职责;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限定,对老师做出处罚。
1、搭载人应当对摔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国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是过错原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侵权责任。 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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