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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2021-10-25
土地使用权回收的情况:一、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除没收违法收入外,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应返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七十五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2条的规定,使用集体土地的,如果不向农民和原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应回收原集体经济组织。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临时使用的是集体土地的,应责令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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