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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是否可重新申报?

2021-12-20
在企业破产申报债权中,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不得重新申报,但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以前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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