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或者设置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物所在水域地形图(1:1000至1:5000);(二)建...
建设或者设置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物所在水域地形图(1:1000至1:5000);(二)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禁止下列侵占、破坏、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水产养殖,影响航道安全畅通的;(二)在航道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弃物、弃渣、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四)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五)在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六)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作业的;(七)其他侵占、破坏、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
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等工程具备联合建设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建设资金,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渔业、旅游等功能,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过船建筑物的规模、型式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港航管理机构审查同意;过船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通航技术标准,方能交付使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1人已浏览
610人已浏览
1,066人已浏览
1,4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