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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城乡总体规划、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运行调度方案和安全运行制度,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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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城乡总体规划、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扩建航道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
港航管理机构采取暂扣措施时,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妥善保管暂扣的物品,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后,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返还暂扣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损毁或者灭失的,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航道上相邻梯级大坝之间的通航水位应当相互衔接。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航道通航标准,保证下泄流量满足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水位运行变幅满足船舶安全畅通的需要。大坝管理单位因蓄水、发电影响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如有争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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