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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航道养护的船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其他船舶正常作业。...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运行调度方案和安全运行制度,报市港航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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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或者设置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物所在水域地形图(1:1000至1:5000);(二)建筑物平面、立面图;(三)按照通航和技术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建设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建设桥梁的,桥梁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桥梁防船舶碰撞的方案。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禁止下列侵占、破坏、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行为:(一)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水产养殖,影响航道安全畅通的;(二)在航道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弃物、弃渣、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破坏整治建筑物、航标、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的;(四)在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堆放物料、建造房屋,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五)在航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六)占用主航道水域过驳作业的;(七)其他侵占、破坏、损害航道和航道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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