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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文件和其他载...
单位和个人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捐赠、寄存档案的,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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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文件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逾期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九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城建档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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