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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园区)管委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管辖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按照本条例进行管理。房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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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名人名家、名胜古迹及各级各类文化遗产等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珍贵档案资料,及时开展接收、征集、抢救、保护工作。
各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和档案目录:(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应当在2年内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完毕;(二)列入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的,应当在丑年内向县(三)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90日内向综合档案馆同时移交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北大壶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开发区管委会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五)列入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档案,在次年6月底前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中,涉及科研成果、试制产品、、设备更新等技术项目的档案,在该项目完成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按照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六)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原件;(七)其他列入专业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按照有关专业档案接收年限的规定,向专业档案馆移交。前款(一)、(二)、(四)、(五)、(六)(七)所涉及的档案电子目录和本单位制发的公文原文电子数据,应当于次年6月30日前报送综合档案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终止、合并、分立变动的,其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撤销、终止的,其全部档案向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合并、分立的,其全部档案可以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或者征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合并后的单位或者由分立后承担原单位主要职能的单位单列全宗号单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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