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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终止、合并、分立变动的,其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撤销、终止的,其全部档案向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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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列入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综合档案馆提前接收进馆。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但来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在征得其同意后由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和广播、电视播放、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刊登档案原文,陈列、展览、公开出售档案复印件和复制品等形式公布档案。
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名人名家、名胜古迹及各级各类文化遗产等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珍贵档案资料,及时开展接收、征集、抢救、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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