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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应将客户未追加到位的(按交易所保证金比例计算,不包括已经记入“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的客户因穿仓损失形成的对期货公司的债务)视同用自有资金弥补,调减净资本。客户未追加到位的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前已追加到位的,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后,可在“其他调整项”中作调增处理。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监管局。(二)风险监管报表:是根据期货市场监管需要,针对期货具体业务和管理内容设计的报表,包括经调整净资本计算表、资产调整值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这套报表简称监管报表。(三)客户权益:是指客户在期货公司存放用于期货交易、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而形成的权益。(四)客户分离资产:是指同客户权益对应的资产,包括存放在期货公司和结算机构账户中的资产。(五)保证金封闭圈:是指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共同构成的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圈内划转,封闭运行。(六)交易所要求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是指各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规定的经纪会员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七)资产、流动资产:指期货公司除客户分离资产外的自身资产。(八)负债、流动负债:指期货公司的对外负债,不含客户权益。
根据期货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单个公司提高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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