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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
单位未足额交工伤保险费的,应当补足差额,单位未足额参保致工伤待遇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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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单位未向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社会保险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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