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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已在现行的《刑法》中删除,与之相近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投机倒把:投机就是利用时机。倒把就是多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谋取高利。投机倒把就是指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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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手段牟取暴利。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对于投机倒把罪判几年的事,所谓投机倒把,是对一些脱序、失范经济现象的认定和评判。在不同时期,它都曾是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时至今日,由于某些行业不当获利、获取暴利,网络上又出现吁请恢复“投机倒把罪”的声音。投机倒把罪的起落兴废与计划体制的形成及强化、市场秩序确立及逐步完善的过程相随,是经济运行态势、体制转换路径的标识之一。这个角度的研究,目前尚未见到,本文以当代中国经济体制的变迁为视角,考察“投机倒把罪”的兴废之迹和起落之由。
现在我国《刑法》已经没有这个罪名了。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存活到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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