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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又有一个问题,我们本来商量引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即可以罚款,也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煤场没有与企业约定,签订协议书;我们就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进行处罚。因为煤场也不是故意的,是煤场行业恶性竞争的结果。现在1月15日国务院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宣布失效,但案件已经立案了,可否运用这个条例进行处罚,指点、指导!
投机倒把:利用机会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欺诈,操纵价格等手段牟取暴利。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一)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和物品;(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购买紧张商品,当地加价倒卖;(三)倒卖国家计划提供的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准文件、许可证、许可证、提货凭证、证券;(四)倒卖文物、金银(含金银制品)、外汇;(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六)制造、销售假冒商品、假冒商品、劣质商品、伤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七)印刷、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等便利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
“投机倒把罪”已在现行的《刑法》中删除,与之相近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现在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笼统的以最后一款予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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