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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刑法》已经没有这个罪名了。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
投机倒把罪现在现行的《刑法》中删除,与之相近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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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是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该罪名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出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该罪名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投机倒把罪破坏的是计划经济的秩序,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范畴。
与其他规定冲突者,适用条例(个人理解,冲突是相悖。例如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某规章规定至少3%,这是冲突;若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30号令规定不得超过2%,且最高不超过80万
投机倒把:利用机会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欺诈,操纵价格等手段牟取暴利。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一)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和物品;(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购买紧张商品,当地加价倒卖;(三)倒卖国家计划提供的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准文件、许可证、许可证、提货凭证、证券;(四)倒卖文物、金银(含金银制品)、外汇;(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六)制造、销售假冒商品、假冒商品、劣质商品、伤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七)印刷、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账户等便利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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